
4.防水產品標識
除了以上常見的UVB標識和UVA標識外,市面上的防曬產品上還有一些獨立的功能標識。
在我國,根據我國《化妝品標簽標識管理規范》第八條“關于防曬化妝品防曬功能的標識”中,需要明確指出標識防水程度:
1.洗浴后的SPF值比洗浴前的SPF值減少超過50%的,不得宣稱防水性能。
2.通過40min抗水性測試的,可宣稱一般抗水性能(如具有防水、防汗功能,適合游泳等戶外活動等),所宣稱抗水時間不得超過40min。
3.通過80min抗水性測試的,可宣稱具有優越抗水性,所宣稱抗水時間不超過80min。
至于國外防曬產品,防水標識一般會標注為“Water Resistant”,若是防曬產品上標注了具體時間,則可以參考標注時間。另外,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(FDA)也規定,所有具有防水功能的防曬產品都必須說明補涂時間。
5.其他產品標識
有的防曬產品會在產品包裝上標識對于安全性的支持性論據,例如“Safe-Eye Tech”,則表示產品通過了三重驗證(3D角膜細胞模型刺激實驗,NociOcular實驗,臨床試驗),證明可以放心涂在眼周,不熏眼睛。

再比如,標有“Wet Skin”的防曬產品,則表示能在濕皮膚上直接涂抹。

關于防曬產品的限用日期標識
防曬產品開封后的使用期限,在產品包裝或瓶身上看到具體標識。例如:下圖中的“12M”則表示開封12個月內,需使用完畢。

雖然有的防曬產品會標注保質期為3年或5年,但開封后的防曬霜放置到第二年,其防曬成分有可能被氧化或者揮發,防曬效果大打折扣。除此之外,有的防曬產品開封后本身也容易滋生細菌,發生變質。因此一般建議開封后的防曬產品在一年內使用完畢。
*本文經美麗修行授權轉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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